(2013)铜商初字第07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诉李平、刘志艳、窦学梅、权学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李平,刘志艳,窦学梅,权学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初字第0768-1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诉讼代表人李继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大伟,该社法律顾问。被告李平,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志艳,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窦学梅,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权学才,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诉被告李平、刘志艳、窦学梅、权学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瑾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