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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宋玉宝、宋玉利与刘延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宝,宋玉利,刘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宝,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宋玉利,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延贵,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4)齐法执字第12号宋玉宝、宋玉利与刘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延贵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