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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确认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孙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某。申请人孙某。申请人祝某。申请人王某、孙某、祝某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柯尊杰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王某、孙某、祝某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经武汉市东西湖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9月16日达成(2013)东交调字第159号调解协议:一、王某一次性给付孙某医疗费16753元、住院伙食费21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14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合计23841元;王某一次性给付祝某医疗费1808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合计3808元;总计27649元(贰万柒仟陸佰肆拾玖元整);二、付款方式:本协议自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三、孙某、祝某自愿放弃向王某追索任何费用及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