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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倪珂抢劫罪,倪珂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264号罪犯倪珂。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倪珂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9343.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91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0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将罪犯倪珂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倪珂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个人记分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个人台帐、罪犯改造小结、悔罪书、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系累犯,且在间隔期内受到警告处分一次,首次减刑,应当缩减减刑幅度。该犯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均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倪珂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倪珂的刑期减去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