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行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张爱强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行审字第37号申请机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韩福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薛瑞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爱强,男,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机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青黄费征字(2012)第2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张爱强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机关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机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张爱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青黄费征字(2012)第2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三、本案执行费2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被执行人张爱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瑞娟审 判 员 江社志人民陪审员 邢志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应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