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纪深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终字第38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深,女,24岁(1989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23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纪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纪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朱×。原审被告人纪深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纪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纪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深撤回上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12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迹代理审判员 林辛建代��审 判 员 郭 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