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卢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卢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3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执行人:卢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卢卉名下的*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