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5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二三十辆出租车司机堵住商丘市公安局大门,造成商丘市公安局办公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其门前的神火大道严重堵塞长达三十分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二三十辆出租车司机驾驶出租车堵住商丘市公安局大门,造成商丘市公安局办公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其门前的神火大道严重堵塞长达三十分钟。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8月5日20时许,我因不懂办理案件的程序而对古宋派出所处理案件不满,我就纠集大概五十来辆出租车去堵市公安局的大门,以此来要挟市局让他们给我个说法。当时我们的车堵住了商丘市公安局的大门,使神火大道的过往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造成交通堵塞长达三十分钟之久。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5日19时许,我在北海路加气站加气的时候听到车内的电台里有人喊有人在职院东门被乘客打伤,附近的的哥抓紧到职院东门来。我听到后就先去了职院东门,之后又到古宋派出所。到那之后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我就说直接去市公安局找领导。然后我就开着车和十几辆出租车一块到了市公安局门口。之后我们就下车站在市公安局门口聊天。过一会又有三十来辆出租车聚到市公安局门口,不一会神火大道就堵塞了,我们在门口堵了二十多分钟,后来民警来把我们驱散了,当时神火大道交通瘫痪了,堵塞达三十分钟。3、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5日19时左右,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停着一辆出租车,我就坐上出租车,出租车司机说他在等人不出车,我就和他发生了争执并推了他两下,当时职业技术学院警务室的协警就出来进行劝解,我因为有急事就先走了。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5日20时许,我在商丘市公安局大门口站岗,有七八辆出租车停在市局北大门了,我就走到南大门,有一个人说他要报警,他打了110,过了有一分钟左右,出租车又陆陆续续的过来了,停在市公安局大门口,人都下来聚集在大门口,我就报警了。当时堵门的出租车有五十辆左右,在大门口堵了有40分钟左右。5、证人戴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5日晚上,我在地下监控室看到市局大门有几十个人,我赶紧跑过去看见有一二十辆出租车在市局门口停着,旁边站的都是人。这么多人在市局门口有40分钟左右,大概有五十辆出租车,造成车辆不能出入,围观群众观看。6、证人郭某某、樊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5日19点左右,见侯某某做上一辆出租车后又下来,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吵,这时职业技术学院的三名协警也过来劝解并不让侯某某走,出租车司机就站在侯某某车前不让侯某某走,侯某某就推了出租车司机一下,说有急事就先走了。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5日20时许,我的车载电台喊有的哥被打了,现在就去市公安局门口讨个说法,我听到后就赶往市公安局,我看到四五十辆出租车堵住了大门,当时市局的车辆已经无法正常进出,神火大道严重堵塞,我看事情严重没有下车就走了。8、证人芦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5日19时许,我们在职业技术学院警务室值班,警务室外一名出租车司机和一名面包车司机发生争吵,面包车司机有急事先走了,出租车司机情绪激动说面包车司机打他了,我们就向值班的民警联系,将出租车司机带到派出所处理了。9、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8月6日,刘某某被抓获。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某某出生于1986年9月7日出生。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朱凤菊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