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0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蒋屏峰与严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屏峰,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731-2号原告:蒋屏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严亮,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4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严亮所有的皖G41**挂货车。现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严亮所有的皖G41**挂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