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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蒋屏峰与严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屏峰,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731-2号原告:蒋屏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严亮,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4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严亮所有的皖G41**挂货车。现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严亮所有的皖G41**挂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