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腾利峰与彭建伟、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利峰,彭建伟,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腾利峰,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伟,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吉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利峰与被告彭建伟、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利峰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利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腾利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梅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