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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路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华,经理。被告赵路平,男,生于1978年8月2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牟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