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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振亚与黄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亚,黄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杨振亚,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被告黄科,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责人,陈显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亚诉被告黄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振亚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亚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小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