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彭沈林与周晓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179号原告彭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茅永春,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宇虹,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翅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