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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余民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彭沈林与周晓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179号原告彭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茅永春,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宇虹,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翅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