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议执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庄荣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荣立,韦荣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邳议执字第0045号申请执行人庄荣立,农民。被执行人韦荣静,农民。申请执行人庄荣立与被执行人韦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0)邳议民初字第05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韦荣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荣立借款本金194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9400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韦荣静负担。因被执行人韦荣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庄荣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议执字第00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琦执行员 刘 刚执行员 戚 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瑞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