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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蒋晓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晓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858号罪犯蒋晓琴,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克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晓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五万元。服刑中,经本院于2012年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蒋晓琴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蒋晓琴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晓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于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2013年5月获表扬奖励2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晓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晓琴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锡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