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庞礼千,刘兵,宠礼先,孙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庞某某,刘某,庞某,孙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056号原告泗阳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某,公司员工。被告庞某某。被告刘某。被告庞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某某、刘某、庞某、孙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