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明军与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军,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潘明军。被执行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山水路与站北街交叉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福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明军与被执行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奎劳人仲案字第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于全龙执行员 郭秀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