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南通市东瑞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南通市东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王国华。委托代理人钱国梅,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东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东村14组马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加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林,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南通市东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华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缴。审 判 长 樊士新审 判 员 肖文明人民陪审员 刘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