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假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孟广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广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假字第64号罪犯孟广立,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广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6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4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广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广立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两次,季度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孟广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广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