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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张某某申请赵某乙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法特字第1号申请人赵某甲,男,194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人张某某,女,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申请人赵某乙,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无业。经查,被申请人赵某乙,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无业。被申请人赵某乙的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洪江区,且申请人赵某甲、张某某未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申请人赵某乙的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乙的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洪江区。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的,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现申请人赵某甲、张某某未能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申请人赵某乙的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且被申请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未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赵某甲、张某某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国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 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