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郑国富与乔继云、朱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富,乔继云,朱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郑国富,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继云,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朱峰龙,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富诉被告乔继云、朱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富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国富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