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龙、周安文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周安文,陈申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瓯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安文。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浩。被告人陈申发。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周安文、陈申发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周安文、陈申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龙、周安文经预谋,来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屿头村巨日鞋业路口,乘坐被害人曾某的摩托车至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平安路138号温州特产试验场门口,后持某被害人曾某进行殴打、威胁,劫取一辆大龙牌摩托车(价值3033元)、一只诺基亚手机(价值111元)及现金120元。2、2013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龙、陈申发、王宗贵(另案处理)经预谋,来到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鹿城工业园区岭下路口,乘坐被害人施某的摩托车至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平安路138号温州市特产试验场门口,后持某被害人施某进行殴打、威胁,劫取一辆华鲨牌摩托车(价值2233元)、一只手机(价值144元)及现金220元。3、2013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龙、周安文经预谋,来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双屿人民医院路口,乘坐被害人董某的摩托车至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幸福路298号旁建筑工地的路边,后持铁棍对被害人董某进行殴打,劫取现金47元。当两被告人逃至梧田街道潘凤村3路公交车站旁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被查获一根铁管、现金47元。次日,被告人陈申发在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后京电镀基地德源鞋材宿舍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现金47元及诺基亚手机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董某、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龙、周安文、陈申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施某、董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刘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表,抓获经过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持械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周安文、陈申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龙、周安文、陈申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部分涉案赃物以发还给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安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申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陈龙、周安文、陈申发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五、作案工具铁管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温丹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人民陪审员 彭国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选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