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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6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罗永友与胡利东、俞兵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友,胡利东,俞兵,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132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利东,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现在浙江省慈溪市看守所服刑。被执行人:俞兵,农民,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刘海波,农民,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371号罗永友与胡利东、俞兵、刘海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胡利东、俞兵、刘海波应支付申请人罗永友赔偿款82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罗永友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利东、俞兵、刘海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