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十堰中执复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被拘留人)周洋山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4)鄂十堰中执复字第00005号申请复议人(被拘留人)周洋山,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周洋山因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竹山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893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周洋山称,江西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公司)未获取国土资源局和环保局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公室的审批,在位于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境内开山毁地动工建造总造价4600余万元的垃圾场,在此期间,对占用百姓的承包土地和山林树扒未作任何补偿和安置,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先后找了基层政府和工程承包方要求给予合理答复,但一直杳无音信。随后我们去施工现场要求与施工方讨个说法,本人行为并无过错。后被法院拘留,虽然已经接受了处罚决定,但是坚决不服,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存在明显出入和瑕疵的民事裁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经审查,竹山县城关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是该县处理居民生活垃圾,确保堵河水质的一项重点工程项目。经竹山县人民政府申报,2009年7月27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鄂发改地区[2009]100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竹山县城关垃圾处理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2012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核定,作出发改办投资[2012]28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湖北省丹江口水库区十五个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工程概算核定意见的批复)文件,同意竹山县城关镇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建设,并确定了该县建设垃圾处理场的具体位置在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大水沟,投资金额为4644万元。2013年10月21日,江西某公司依法取得该工程的承建权。本院认为,江西某公司诉请周洋山等4人排除妨害,竹山法院依江西某公司申请裁定周洋山等4人立即停止妨害行为合法有据,周洋山等4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法院有权决定对其进行拘留。申请复议人对安置和补偿问题有异议,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进行,不应通过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洋山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