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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刘昌洪与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洪,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山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5号原告刘昌洪。被告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吕美忠。第三人东阳市山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洪不服被告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刘昌洪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马振强审 判 员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