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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大同市建设委员会、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63-3号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原唐都酒店院内)。法定代表人:田宇。委托代理人:范玉良,该公司职员。被告: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易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成海,该委员会职员。委托代理人:鲍亚东,该委员会职员。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一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昭颖,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与三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 钰审 判 员  罗学云代理审判员  肖 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