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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中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更

当事人

刘中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236号罪犯刘中方。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铜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中方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10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中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在从事操作工劳动中,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钻研操作技术,确保产品加工质量,平时能主动加班劳动,努力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自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减刑。经本院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中方在服刑期间的上述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计分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中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中方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