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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江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泸州市万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陈树德、尹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泸州市万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陈树德,尹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江执字第132号申��执行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英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胜容,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泸州市万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德,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树德,男,生于1956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执行人尹洁,女,生于1966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何怀勤,女,生于1968年8月23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买受人朱谨友,男,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本院(2008)合江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树德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下合道52号1层附101号商业用房1间(面积111.78平方米)和被执行人尹洁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下合道52号1层附104号商业用房1间(面积38.81平方米),现被执行人泸州市万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陈树德、尹洁自愿将前述查封房屋分别以40万元、60万元变卖给买受人朱谨友,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朱谨友负担,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抵押债权,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此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树德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下合道52号1层附101号商业用房一间(面积111.78平方米)作价40万元和被执行人尹洁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下合道52号1层附104号商业用房一间(面积38.81平方米)作价60万元变卖给买受人朱谨友。前述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朱谨友时起转移。二、解除��述变卖房屋的查封。三、买受人朱谨友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朱谨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邓 虹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