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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祥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向云与被告王立伟、王立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云,王立伟,王立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祥初字第00072号原告徐向云,女。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伟,男。被告王立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云与被告王立伟、王立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云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向云负担。审判员 谢 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