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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海伦申请执行甘忠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伦,甘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伦,住所地宁明县。被执行人:甘忠安,住所地宁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甘忠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甘忠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忠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开户的一个账户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只许存入,不可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农 映代理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农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