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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中刑执假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磊磊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磊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刑执假字第52号罪犯刘磊磊,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磊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4日、2009年12月20日、2011年7月28日、2012年9月29日,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刘磊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磊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磊磊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磊磊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赵晓明审判员  李爱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