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邓春节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垫法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春节,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4年7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次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3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次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3年11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次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春节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春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邓春节在垫江县城西门桥与白银桥之间的滨河路附近,用镊子夹走徐某某上衣袋内的步步高手机1部。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扒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春节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悔过书、被害人徐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邓春节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春节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春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春节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春节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春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建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麒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