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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罪犯刘昌华盗窃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昌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341号罪犯刘昌华,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二监区服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枝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昌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刘昌华于2012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刘昌华减刑意见书,于2014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昌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评为2012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昌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得三次季度表扬奖励、评为2012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昌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昌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知强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