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益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益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天津市益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益芳园小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4666005-6。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职务总经理。被告郝XX,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审理天津市益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益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