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明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桂配轴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明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桂配轴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叠民初字第33号原告桂林明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徐喜升。被告桂林市桂配轴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九华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军,厂长。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明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桂配轴瓦有限责任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明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76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诸葛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