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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与张学常、张道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张学常,张道虎,李则敏,石分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负责人孟庆远,该社主任。被申请人张学常。被申请人张道虎。被申请人李则敏。被申请人石分地。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张学常、张道虎、李则敏、石分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道虎所有的2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道虎所有的2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安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