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中法执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贺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贺杰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法执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贺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术中,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九州,住承德市。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汝臣,经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六合同项目部,地址河北省承德市。负责人祝保年,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贺杰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13)承民初字第000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26767.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2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52435.00元,给付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款项。既(2013)承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中达成协议给付货款676767.00元及利息150000.00元,迟延履行金15000.00元,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841767.00元,收取执行费10668.00元。现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000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建刚审判员 王登迎审判员 XX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