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何明与珙县巡场镇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珙县巡场镇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何明。被告珙县巡场镇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与被告珙县巡场镇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明承担。审判员 袁德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