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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崔瑞娥与秦伟成、李贺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瑞娥,秦伟成,李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崔瑞娥,女,汉族。被执行人秦伟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贺飞,男,汉族。崔瑞娥与秦伟成、李贺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以1.5分计算,从2013年6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伟成、李贺飞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11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秦伟成、李贺飞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