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执他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晓玉与席文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玉,席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滁执他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玉,女,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席文章,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公务员。王晓玉与席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席文章系凤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凤阳县人民法院应当回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22号民事判决书由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凤阳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定远县人民法院,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修 杰审 判 员 王训��代理审判员 马 秀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茆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