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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祖良、李国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祖良,李国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李伟。被告:张祖良。被告:李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张祖良、李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517元,减半收取1758.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