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祖良、李国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祖良,李国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李伟。被告:张祖良。被告:李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张祖良、李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517元,减半收取1758.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