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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吴浪天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浪天,杨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218-2号申请执行人吴浪天。被执行人杨永武。上述当事人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永武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永武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105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艳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道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