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李朋中诉黄秋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中,黄秋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064-1号申请执行人李朋中,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秋笛,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朋中与被执行人黄秋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62844.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秋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6422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彭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