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伟东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伟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4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伟东,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广州市南��区南沙围垦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华元,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艳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伟东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725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朱伟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1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朱伟东及辩护人李华元、刘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伟东在担任围垦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一、2008年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朱伟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挂靠于多家工程公司的个体建筑商陈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房屋装修材料及装修人工费共折合16万元,为其承接围垦公司的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二、2009年10月至2012年5、6月间,被告人朱伟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挂靠于广东开平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个体建筑商劳某均贿送的“感谢费”共计32万元,为其多次承接围垦公司的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三、2010年9月至2012年间,被告人朱伟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个体养殖户李某甲贿送的“感谢费”共计9万元,为其租赁及经营围垦公司管理的2600亩国有农用土地提供帮助。四、2010年10月,广州市恒发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童某为了违规租赁围垦公司管理的1.5万亩国有农用地,为牵制、引诱被告人朱伟东为其提供帮助,以借款为名,附条件向被告人朱伟东贿送100万元。后由于该租赁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未获批准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朱伟东在案发前于2012年3月主动将该100万元退回童某。五、2012年12月,被告人朱伟东在与广州南吉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合作的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苏某向被告人朱伟东提供一张内有40万元存款的银行卡,用作“活动费用”。被告人朱伟东从该卡内实际使用2万元,案发后,苏某通过银行卡挂失取回卡内存款38万元。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朱伟东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33.8万元。朱伟东归案后,向中共广州市南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行贿广州市规划局南沙分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与监督检查科科长陈文虎的事实,后陈文虎已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原判决以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公司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知、委托函办公会议纪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审计调查情况报告,涉案合同、协议书及围垦公司的经济合同呈批表,和解方案、民事起诉状,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存取款凭证、查询信息、银行卡,退赃凭证,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户籍材料,证人陈某、劳某均、李某甲、童某、苏某、黄某、李某乙、蔡某、林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朱伟东的供述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朱伟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伟东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朱伟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伟东违法所得3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朱伟东违法所得2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辩护人李华元、刘艳平提交了《关于请求提供朱伟东检举他人受贿的材料或说明的函》及中共广州市南沙区纪委《关于朱伟东检举他人受贿事实的函》。上诉人朱伟东及辩护人均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理由如下:1、原审认定朱伟东收受的160万元中,仅收受劳某均的10万元、李某甲的5万元属于受贿数额,其余145万元不属于受贿,其中:(1)朱伟东向童某明确提出借款100万元,事后多次主动要求还款,且案发前朱伟东已将100万元归还给童某。故童某的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2)陈某给的1万元现金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陈某的装修材料是直接交给包工头,朱伟东只与包工头结算,与陈某的3万元装修费是尚未结算的款项,陈某为黄某装修的事情与朱伟东无关。故陈某的17万元也不属于受贿款。(3)劳某均给的32万元中的22万元是朱伟东利用个人关系和能力获取的报酬或服务费、劳务费。(4)李某甲给9万元中的4万元是还款及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不是受贿。(5)苏某提供银行卡由朱伟东代为接待应酬,朱伟东所使用的2万元属于临时挪用或借用。2、童某的行贿目的未实现,朱伟东也没有收取该100万元,原判认定该100万元属于犯罪既遂错误。3、朱伟东代表公司送购物卡、现金给陈文虎,且数额未达到单位行贿标准,朱伟东提供的��文虎受贿线索已查证属实,原判未认定朱伟东有立功表现不当。4、朱伟东在押期间所检举、反映的他人犯罪线索构成立功。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提交了《说明》、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等新证据,并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1、原审认定朱伟东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朱伟东因害怕才退款给童某,不影响其受贿既遂的成立。2、根据广州市南沙区纪委的函件,朱伟东仅提供了陈文虎、沈耀军可能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并未反映具体的行贿人、行贿单位,不构成立功。3、朱伟东在羁押期间检举吴昊、李浩忠等人刑事犯罪的线索,暂未查证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相关检举线索移交司法机关查证,在法定期限内尚未查实的不予认定为立功。4、朱伟东在羁押期间检举周日会的犯罪线索,经侦查机关查证,可以认定为立功。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上诉人朱伟东在先后担任围垦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围垦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陈某、劳某均、李某甲、童某、苏某承接工程、租赁土地,期间多次非法收受行贿人陈某、劳某均、李某甲、童某、苏某贿送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一、2008年至2012年12月间,上诉人朱伟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承接围垦公司的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期间收受陈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房屋装修材料及装修人工费共16万元。二、2009年10月至2012年5、6月间,上诉人朱伟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劳某均取得围垦公司多项工程及围垦公司引进的工程项目,期间先后5次共收受劳某均贿送的感谢费32万元。三、2010年9月至2012年间,上诉人朱伟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甲租赁及经营围垦公司管理的2600亩国有农用土地提供帮助,期间先后3次共收受李某甲贿送的感谢费9万元。四、2010年10月,恒发公司董事长童某为违规租赁围垦公司管理的1.5万亩国有农用地,送给上诉人朱伟东100万元,朱伟东收取该100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代表围垦公司与童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于上级主管部门未获批准该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012年3月,朱伟东主动将该100万元退还给童某。五、2012年12月,在围垦公司与广州南吉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合作的过程中,上诉人朱伟东收受了该公司总经理苏某以“活动费用”为由提供的内有40万元存款的银行卡。案发前,朱伟东从该卡内实际使用了2万元,案发后,苏某通过银行卡挂失方式取回38万元。2013年1月25日,上诉人朱伟东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33.8万元。在接受中共广州市南沙区纪委调查期间,上诉人朱伟东交代了以围垦公司名义向沈耀军、陈文虎贿送财物的问题。2013年8月、2014年4月,陈文虎、沈耀军先后因犯受贿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4年5月9日,上诉人朱伟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他人收受贿赂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及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广州市南沙区委组织部提供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等,证实:上诉人朱伟东的任职情况。2、围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成立于1987年7月7日,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3、围垦公司提供的《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围垦公司范围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关于管理国有农用地的委托函》、《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关于明确围垦公司土地开发管理等问题的办公会议纪要》等,证实:2008���5月,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将围垦公司已取得或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无偿划拔给土地开发中心,作为管委会开发建设用地储备。同年7月,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委托围垦公司对前述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和经营。4、围垦公司提供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证实:该公司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5、广州市南沙区审计局《关于围垦公司审计调查情况报告》,证实:2010至2012年间,围垦公司在20东围、21西围土地发包方面存在未履行国资监督程序、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问题,相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的情况。在19涌西商业街、会所建设方面存在未批先用、未批先建,未签合同或协议,先行开工建设等问题。6、围垦公司提供的合同呈批表、施工合同、出租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等,证实���该公司经上诉人朱伟东审、签订的涉案工程合同的情况。7、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广州市恒发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8、围垦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和解方案,证实:2010年11月29日,上诉人朱伟东代表围垦公司与恒发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围垦公司将20东围、21西围共7841亩土地租赁给恒发公司有偿使用,在评估恒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度进行开发并达效的情况下,补足15000亩租赁给恒发公司,租期25年。2012年4月,围垦公司以恒发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起诉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同年7月,双方达成和解方案。9、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供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存取款凭证,经上诉人朱伟东签认,证实:2010年10月,朱伟东将收取的童某现金100万元存入自己帐户,2012年3月20日转入郑某账户。10、农业银行广州新垦支行提供的借记卡查询信息、银行卡,证实:苏某交给朱伟东的银行卡情况。11、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中共广州市南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朱伟东在向南沙区纪委自首交代过程中,主动反映陈文虎收受其贿赂的情况,2013年8月12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文虎收受朱伟东等人贿送的财物,构成受贿罪。12、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朱伟东的归案情况。13、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朱伟东的身份情况。14、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朱伟东的退赃情况。15、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朱伟东���举查证情况的复函》、《线索登记表》、《讯问笔录》、《报告》及广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情报大队出具的复函,证实:朱伟东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共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三条,均已转给相关部门查证。16、中共广州市南沙区纪委出具的《关于朱伟东检举他人受贿事实的函》,证实:该委对朱伟东提供的线索的查处情况。17、中共广州市南沙区纪委提供的《谈话笔录》,证实:朱伟东在该次谈话中,交代其以围垦公司名义向沈耀军、陈文虎行贿的事实,并反映陈文虎等人多年来可能收受他人红包、购物卡。18、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中共广州市南沙区纪委根据朱伟东的交代,在掌握了沈耀军、陈文虎分别收受朱伟东等人的贿赂,均构成受贿罪被判处刑罚。19、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侦查三处出具的《说明》,证实:朱伟东在看守所羁���期间检举他人受贿的线索经查证属实。20、证人黄某的证言,其陈述:朱伟东是其小舅子,其先后任朱伟东司机、围垦公司车队队长、安全办副主任。大约2009年中,朱伟东在陆丰河口有套两层半的房屋要装修,朱伟东找陈某提供设计意见,陈某现场测量后提供了部分建筑材料。装修的规格和设计是朱伟东和陈某联系,其主要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陈某在广州、佛山买了两扇防盗门,房门,室内地板砖,厨房灶台,楼梯扶手,卫生间瓷片,窗帘,外墙砖等装饰材料发到陆丰,说这些装修材料大概8万多元,他没有跟其、朱伟东要钱。大约2012年11月,朱伟东在番禺雅居乐的房子要局部装修,说他已经叫陈某负责,让其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陈某买了灯、纱窗、防盗门等,说装修大概要3万多元,他没有要朱伟东出钱。大约在2010年中旬,因其买了南沙明珠花园的房子后没有多余的钱,朱伟东叫陈某帮装修,陈某包工包料花了大约5万元,其没有给钱,朱伟东说过由他搞定。朱伟东帮助陈某承接了围垦公司很多工程,陈某为了感谢和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获得更多的工程才送钱和装修。朱伟东平时很忙,其是亲戚且和陈某关系很好,所以朱伟东让其监督装修。2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其陈述:2013年1月3日,朱伟东给其1张户名为苏某的农行卡,称卡内有40万元,并告知密码让其提取用于交房款,后来其从中取了2万元。22、证人蔡某成的证言,其陈述:2009年底或2010年初,童某多次来围垦公司商谈租地业务。朱伟东曾带其等人陪同看地,当时童某提出每亩800块、租期20多年,还提出很多苛刻附加条件,而租期超过20年违反了规定,朱伟东也觉得租金过低,双方分歧很大,谈判就停止了。但大概2010年9月,童某邀请围垦公司领导(有朱伟���、其、倪盛智等)和相关部门导参加研讨会,在会上他提出要借助南沙围垦公司的土地发展渔业和渔港。会后,童某又重新和围垦公司接洽、商谈。2010年11月29日,童某又带人来和朱伟东、其等人谈合同具体条款,但双方在租金、租期、附加条件方面的分歧仍然没有解决,合同签不了。童某就提出先签一份合同给他用于注册恒发集团及申报市农业局农业项目。其当场表示没有xcfp合同签订程序、没法签。但朱伟东没有征求意见就直接拿笔在合同上签名,当时朱伟东和童某签了两份合同。合同确定预期租给童某15000亩,但实际明确租7500亩,租期25年。童某签这么多土地,是为了使他租赁的土地超过10000亩,达到申报农业项目和融资的要求。童某清楚租期25年违反了相关规定,也清楚围垦公司签租地合同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但他执意要求朱伟东提前签约。23、证人郑某的证言,其陈述:2012年3月,其按朱伟东的要求办理了1张农业银行卡交给朱伟东使用。24、证人林某的证言,其陈述:其与童某是老乡,2012年5月其通过商行转账电话机,帮助童某将1张农行卡内的100万元转到童某公司出纳刘妮妮的农业银行账户。25、行贿人陈某供述:其经黄某介绍认识朱伟东,在朱伟东的帮助下承接了围垦公司饭堂贴面补漏补强、湿地码头卫生间建造、十九涌垃圾房改造、龙穴岛水闸管理用房等十几个工程项目。朱伟东直接指定的工程包括龙穴岛农耕户板房工程、湿地码头卫生间、湿地公园监测站楼顶景观平台、龙穴岛水闸管理用房、十九涌啤酒屋和十九涌垃圾改造工程。其没有成立公司,只是挂靠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春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承接工程。约2008年,朱伟东装修陆丰两层半住宅时,其购买了防盗门、地板砖、瓷片、窗帘、外墙砖等直接发货到陆丰,大概花了八万元左右。约2008年末,朱伟东在陆丰摆新屋入伙酒,酒宴结束后,其当朱伟东的面送给他妻子一万元红包。约2011年,其按朱伟东要求,免费帮黄某装修南沙明珠花园的房子,共花了约5万元。2012年底,其帮朱伟东局部装修其番禺雅居乐的新房子,大约花了3.5万元。朱伟东对围垦公司的工程发包有决定权,其送钱、装修材料及免费装修费用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便于承接围垦公司工程。朱伟东曾直接指定其负责某些项目,内部议标时也决定支持其投标,在工程施工、验收上没有刁难。26、行贿人李某甲供述:2008年5月,其到朱伟东办公室商谈并承租了十六涌900多亩土地,半年后又租了900多亩,因此认识朱伟东。2009年底又租了十七涌800多亩地。2010年8���合同快到期时,其在燕岭大厦和朱伟东吃午饭时提出要他帮忙延长租期,饭后其在停车场送给他一箱特产,过了一段时间,朱伟东通知其签订续租合同,租期9年。约2011年春节间,其想借机感谢朱伟东帮助续租和报装一台变压器,于是约他吃饭并请求他帮忙,朱伟东答应尽力协助。饭后,其在停车场送给朱伟东一个水果篮,里面放了3万元,对他说一点钱表示感谢。他收下了。报装的变压器很快就批了。约2012年中秋时,其想表示感谢朱伟东的关照,就约朱伟东在燕塘大厦吃饭,朱伟东说可以帮忙介绍养殖南美白虾的教授,其表示很有兴趣,饭后在停车场其送给他事先准备好的水果篮,里面有2万元。后来朱伟东也介绍了教授,但是没有合作。其共送给朱伟东10万元。27、行贿人劳某均供述:2003年其因做燕塘公司一些维修工程认识朱伟东。2009年听说朱伟东到南沙围垦���司做总经理后,其就主动联系朱伟东看有没有工程可以做。后来朱伟东打电话说围垦公司要建4个配电房,其答应承包这个工程。后来朱伟东又陆续给其承接了一些工程,包括:2009年4、5月的20涌配电房工程,2010年8、9月的围垦公司外墙立面装修工程,2011年的湿地公园步行街码头建设工程、18涌、19涌的配电房工程,2012年的19涌花基整修工程。2012年5、6月,朱伟东还给其介绍承接台湾老板苏某的19涌西商业街工程,朱伟东说他负责牵线并促成其和台湾老板合作,具体价格其和台湾老板谈,其当时表示工程顺利完工就给朱伟东50万元好处费。朱伟东同意其拿到工程款后再给他50万元。后来朱伟东促成其和台湾老板顺利承接了19涌商业街工程。其曾经送给朱伟东32万元。因还没拿到工程款,承诺的50万元还没有给他,具体情况如下:1、2009年底,其约朱伟东在燕岭大厦西餐厅���饭,边吃边谈配电房工程,饭后其送他用黑色胶袋装的5万元,说感谢他给工程,希望以后还能给工程,他收下了这5万元。2、大约2011年5、6月,其约朱伟东在燕岭大厦餐厅吃饭,边吃边谈湿地公园步行街码头工程,饭后其送给他用黑色塑料袋装的5万元现金,其说了一些感谢他关照给工程的话,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3、大约2011年,其约朱伟东在燕岭大厦餐厅吃饭,吃饭时谈了围垦公司大楼里面装修的事情,饭后其送给他用黑色塑料袋装的6万元现金,其说了一些感谢他关照工程的话,朱伟东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次多给1万元希望他更多的关照。4、大约2011年中秋,其约朱伟东在燕岭大厦餐厅吃饭,吃饭时谈了18涌、19涌配电房的事情。饭后其送给他用黑色胶袋装的6万元现金,其感谢他关照,朱伟东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5、大约2012年5、6月,朱伟东牵线让其承接19��西商业街的建筑工程,其与台湾老板签合同后约朱伟东在燕岭大厦西餐厅吃饭,吃饭时讨论如何承接该工程。饭后其送给他用黑色胶袋装的10万元现金,其感谢他牵线,朱伟东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大概过了半个月,朱伟东说他为其接台湾老板工程也花费不少,要其给50万元,其当时说如果顺利拿到工程款就给他50万元好处费,朱伟东同意了。其想和朱伟东搞好关系,希望他多给工程承包,所以每个工程结束后其一般送钱感谢他关照。28、行贿人童某供述:2010年春节左右其与朱伟东才有联系,其二人没有太多接触。其想在在南沙租连片、大于1.5万亩的土地建国家级高科技水产养殖园,这样就能获得更多国家扶植政策,如政府贷款贴息或免息贷款、减免企业所得税和补贴。在和朱伟东商谈过程中,其曾表示如果公司能顺利上市会报答他。大概2010年10月,朱伟东约其在���岭大厦吃饭并提出借100万元,因为他的一个领导近期买房还差点钱。其答应了,第二天上午按约定在五羊新城凯旋华美达酒店停车场见面后,其将装有100万元的黑色手提袋拿给朱伟东,不清楚是谁放到他车尾箱,之后其先开车离开。2010年11月29日,其和围垦公司签了1.5万亩土地租赁合同。2012年3月,朱伟东约其到燕岭大厦咖啡厅见面,提出要退还100万元,说租地合同不能履行,提出对2300亩以合作方式开发,其拒绝并说不用退钱,希望他继续努力帮促成合同。后来朱伟东几次说要退款,其还是说不用。最后一次朱伟东说这100万给其他人知道,是违法犯罪。其也害怕被人知道,就同意了。后来朱伟东给了一张用信封包好的银行卡,说里面有100万元,并告了密码。这张卡是别人开的。回家后其交给妻子,告诉她最好通过其他人的账户转回来。其送100万元给朱伟东是希望他帮助签约。29、行贿人苏某供述:十九涌西商业街原是天辰集团和围垦公司投资经营,2011年底,朱伟东和其商定由其承接该项目,但至今没有与其签订合同,而该项目还未获得土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方面的资格审批,其在南沙不认识人,所以在2012年底,其在朱伟东办公室给了他1张有40万元农行银行卡,并告诉他密码,希望他能在该项目上支持、帮助、帮忙出面疏通用作“活动费用”,后得知朱伟东出事后,其以本人证件将银行卡挂失,取回卡内存款38万元。30、上诉人朱伟东在侦查机关供述:①陈某承接了围垦公司很多工程,如围垦公司大院饭堂楼顶贴面补漏补强工程、湿地南门景观工程、湿地码头卫生间的建造工程、湿地公园监测站楼顶景观平台的建造项目、龙穴岛农耕户板房工程、龙穴岛水闸管理用房工程、十九涌食街啤酒屋工程、十九涌垃圾房改造工程、芦苇荡景观平台工程、公司财务室现金房监控安防工程、湿地公园避雨亭设计项目等。大部分是其指定或专门设计保证他中标。陈某曾送其现金4.1万元,并免费帮其及亲属进行了22多万的装修。具体情况如下:(1)2009年4月,其让陈某设计陆丰乡下房屋的装修,陈某设计方案后从广州买了外墙砖、房门、室内地板砖、瓷片、窗帘等装饰材料,直接发往陆丰,材料费用大概8万元。其没有给回他,其还看过送货单。(2)大概2009年12月,其在陆丰乡下摆新屋入伙酒邀请了陈某,陈某送了1万元红包。(3)2010年5、6月,陈某为孩子入学送其2万元。(4)2012年12月,陈某帮忙局部装修其番禺雅居乐房子,装修款大约3万元其没有给。(5)2011年间,其让陈某帮忙装修黄某、朱伟平的房子,分别装修了5万多、6万多元,陈某都没有收装修费。(6)2011年春节,陈某和其在燕岭大厦喝���时给了5000元的红包。2012年春节,陈某给了6000元红包。②其帮助劳某均承包了围垦公司外墙立面装修工程、国通供港澳水基地配电项目电房土建工程、南沙湿地步行区码头建设工程、湿地轩供电工程电缆通道施工工程、十九涌东停车场及排水沟改造工程、十九涌商业街的建筑工程。有些项目是其打了招呼让他中标,有些是其将工程信息通知他,帮助他顺利承包,所以他要答谢并希望其继续关照他。其收取了劳某均32万元:(1)大约2009年10月、11月期间,劳某均约其在燕岭大厦西餐厅吃饭,饭后劳某均送了用黑色胶袋装的5万元,说感谢关照给他工程。其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2)2011年上半年的春节或劳动节,劳某均约其在燕岭大厦西餐厅吃饭,饭后劳某均送了用黑色胶袋装的5万元,说感谢关照给他工程、这是给其喝茶的钱。其收下了。(3)大约2011年中秋前,劳某均约其燕岭大厦餐厅喝咖啡,之后送了用胶袋装的6万元,他说了些感谢的话,还说围垦公司又有工程,问他能不能参与,其就让他报名,之后收下了6万元。(4)大约2011年底或2012年前,劳某均约其在燕岭大厦餐厅喝茶,之后送了用黑色胶袋装的6万元,其推脱一下就收了。(5)大约2012年5、6月,其和劳某均在燕岭大厦吃饭,饭后他送了用黑色胶袋包的10万元,其推托一下就收了。这次他是感谢其介绍他认识台湾老板苏某,使他能承接台湾老板的工程。此外,劳某均还曾承诺给50万元,目前还没有兑现。劳某均每次给钱都是在工程结算之后。③2009年李某甲开始承包围垦公司土地,后来他主动靠近、送钱,想承包更多土地和获得其他便利条件。围垦公司跟李某甲的业务包括:2009年6月李某甲到其办公室商定承租了十六涌的土地;2009年底,其问李某甲是否愿意租十七涌的���地,后来他租了十七涌800多亩的土地;2010年8月,十六涌土地的合同快到期,李某甲续租了这块地的9年使用权。其收受李某甲财物的情况:(1)2010年8、9月的时候,李某甲联系其在燕岭大厦吃饭,吃饭时提出想长期租十六涌1800亩土地,其表示应该问题不大。饭后在停车场,李某甲送了一箱顺德特产,其回去后看到里面有5万元。之后在其帮助下,李某甲的租地方案顺利通过了。(2)大概2011年春节期间,李某甲约其在洛溪新城吃饭,他说感谢之前帮助协助报装供电设备。饭后在停车场送了一个装有3万元的公文袋,说让其喝茶,其收下了。(3)大概2012年,李某甲约其在燕塘大厦吃饭,饭后在停车场李某甲给了一个水果篮(后来其发现里面有1万元),他说是过节表示感谢。李某甲一直想和其搞好关系,其也帮助他签订租地合同和加快变压器的建设。围垦公司作为土��管理者,李某甲申报变压器必须先经过围垦公司同意。④其与童某没有私交。大概2010年4月,恒发公司董事长童某到围垦公司找其商洽租赁鱼塘,他想租大片土地搞高科技水产养殖园,这样就能获得国家各种补贴、外围资金入资、公司上市。因童某提出很多条件,其一直不让步。2010年10月15日早上,童某单独约其在广州华美达凯旋酒店中餐厅喝早茶,之后在停车场,他拿了一个黑色大布箱放到其汽车后尾箱,后来其打开发现里面是100万元。其马上打童某电话,要还钱给他,他说先签合同,公司上市运作后这些钱作为其入股的本金,后来其把这100万元存进了农业银行账户里。童某送这么多钱就是想其尽快签合同,并在合同面积和期限上多支持他的意见。其和童某没有借贷关系,他送100万元很突然,其事前不知道。后来其对租金价格没有让步,但放宽了合同期限和土地��模,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在利益驱使下违反国家规定,在没经过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在2010年11月29日与童某签订了1.5万亩,租期25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其实童某知道围垦公司根本拿不出1.5万亩地,实际上围垦公司当时能提供给他的只有2000多亩,但申报国家级农业项目必须要有1万亩以上的地,童某这样做是想方便申请项目,其答应了。2010年12月初,因鱼塘的原租户与围垦公司续租一年,其告知童某租赁合同顺延一年,他没有反对。2011年11月,因上级部门不同意,其只好向童某提出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方式的合作,比如减少承租的土地规模和时间长度。童某说他涉外融资工作已全面启动,不同意终止合同。其害怕出事就要求童某给一个农行卡号,其要退钱,童某说其与他的卡出现资金往来不好,坚决不肯给账户,让其继续合作,其不想再受他要挟。2012年3月初,其让弟���郑某办了一张农行卡银行借记卡,之后其转了70万元、30万元到这张卡,然后约童某到广州嘉鸿华美达广场酒店,并把事前写好户名、密码的纸条、存有100万元银行卡装在信封里,直接给了童某,跟他说还给他100万元,他收下了。2012年4月,围垦公司正式起诉恒发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⑤苏某是南沙十九涌商业街的实际投资人,围垦公司是土地出租方。十九涌西商业街原是天辰集团和围垦公司投资经营,后来天辰集团让苏某全额投资该项目,但围垦公司至今没有授权给苏某。其因此认识苏某,但和他打交道不多。苏某是台湾人,他希望利用其在南沙的关系帮他协调项目审批,所以他送了40万元。大概2012年12月间,苏某到其办公室提出项目在国土规划局、消防局、建设局审批时卡住了,希望其能帮忙加快审批进度。第二天下午苏某又到其办公室,交给其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和一张写了密码的小纸条,说这个卡是公关费和辛苦费,其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他打电话说卡里有40万元。实际苏某希望其在各方面帮助他开发商业街。其把这张银行卡给李某乙。对于上诉人朱伟东及辩护人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所提意见,经查,1、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允诺或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主动给予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性利益与非物质性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不应当获得的非法利益。受贿人明知行贿人给予他财物的目的,是要求他利用掌握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特定利益,而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便是允诺为其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至于行为人出于种种考虑,最终没有实施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2、本案中,(1)朱伟东、陈某的供述及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为了取得围垦公司工程及表示感谢,多次按朱伟东的要求提供装修材料、实施装修及贿送财物,朱伟东知道且未支付相应装修款,期间,朱伟东以直接指定或其他协助方式使陈某承接了围垦公司工程。(2)朱伟东、劳某均的供述证实,劳某均在朱伟东的帮助下承接了多项围垦公司工程,为了感谢及继续获取朱伟东的帮助,劳某均一般在工程结算后送钱给朱伟东。而围垦公司是南沙十九涌商业街项目的土地出租方,对于该项目的进行有一定的制约,因而劳某均能通过朱伟东的介绍承接到该工程。(3)朱伟东、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朱伟东在租赁土地、延长租期、报装变压器方面为李某甲提供帮助,而李某甲作为租户,必须取得围垦公司的同意才能向相关部门申报安装电力设备,李某甲为了感谢朱伟东的帮助贿送财物。(4)朱伟东在侦查机关供述,在谈判没有进展的情况下,2010年10月,童某突然送钱,其事先并不知情,收下该100万元后,同年11月,其即违反规定,按照童某的要求签订了合同。童某亦供述其送100万元是希望能在朱伟东的帮助下顺利签订合同。2012年3月,在上级部门反对、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朱伟东才将该100万元退还给童某。(5)如前所述,围垦公司是南沙十九涌商业街项目的土地出租方,苏某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为了项目的顺利开展,以活动费的名义提供存有40万元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朱伟东自行支配,现有证据证实,朱伟东从该卡所提取的2万元实际上是用于个人消费。综���,上诉人朱伟东及辩护人对受贿事实所提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朱伟东及辩护人所提朱伟东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1、根据法律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不包括被告人自己参与的犯罪。2、在贿赂犯罪案件中,受贿与行贿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受贿人、行贿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受贿来源或行贿对象的情况,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更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充其量只是被告人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因此,对于受贿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犯罪事实或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立功,应取决于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是否属于自己参与的贿赂犯罪事实。只有在检举揭发与自己无���的贿赂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3、本案中,(1)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函》,均证实朱伟东在接受南沙区纪委调查期间检举、反映的陈文虎、沈耀军涉嫌受贿情况属实,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检察员当庭出示的《谈话笔录》显示,朱伟东反映了其以围垦公司的名义向陈文虎、沈耀军行贿的事实,南沙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了陈文虎、沈耀军收受朱伟东以围垦公司名义行贿的事实,故朱伟东所反映的其以围垦公司的名义向陈文虎、沈耀军行贿的线索,不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但朱伟东的坦白行为使相关案件得以查处,可以从轻处罚。至于朱伟东是否因行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认定。(3)朱伟东在谈话中称“陈文虎等人多年来收受相关人员购物卡、红包”,但并没有指明具体的���罪事实、线索,不构成立功。(4)朱伟东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收受财物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5)朱伟东检举其他人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实。综上,上诉人朱伟东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伟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伟东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伟东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伟东归案后的坦白交代使相关案件得以顺利查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伟东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伟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7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朱伟东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越法刑初字第17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朱伟东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朱伟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春竹审 判 员 马健中代理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玮黄藻诗郑紫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