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玉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秀兰,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郑玉玲。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