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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启诚公司与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张翠文,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林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继伟,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民四初字第4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慧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代理审判员  贺新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丛凤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