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启诚公司与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张翠文,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林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继伟,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民四初字第4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慧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代理审判员 贺新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丛凤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