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于德金、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德金,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德金,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战洪宝,黑龙江能通信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德金与被上诉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桦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宣判后,被告于德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德金、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战洪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重新作出的对上诉人于德金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已经在桦劳仲字(2009)第5号仲裁裁决中进行了处理,不宜再另行提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3)桦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