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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琼美申请执行梁益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梁某,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员。杨某申请执行梁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4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杨某依据(2013)鱼民初(一)字第141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梁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2014)鱼执字第117号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龚 明审 判 员 谭丽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