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审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温海鸿、朱春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温海鸿,朱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审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温海鸿,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春凤,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3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2日,以被执行人温海鸿、朱春凤2005年12月结婚,2006年7月1日生育第一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2年12月11日生育第二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3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温海鸿、朱春凤征收社会抚养费60,500元,限于2013年8月21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温海鸿、朱春凤。送达后,被执行人温海鸿、朱春凤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于2013年11月12日缴纳378.94元。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3年12月3日催告被执行人温海鸿、朱春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温海鸿、朱春凤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3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温海鸿、朱春凤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3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