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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曲俊娟与王尚岭、范红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俊娟,王尚岭,范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曲俊娟,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清河县滨江小区,身份证号232127197608162625。被执行人王尚岭,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清河县油坊镇北王庄村,身份证号130534197202124119。被执行人范红艳,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清河县油坊镇北王庄村,身份证号130534197210064128。本院在执行清河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河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田同彬审��员林书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